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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社区蚊虫防治管理办法(试行)

信息来源:深圳市城市管理局

 

各区爱卫会、市爱卫会委员单位和各有关单位:

  10月9日,《深圳市社区蚊虫防治管理办法(试行)》经市迎接国家灭蚊达标考核验收工作会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按照《办法》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2006年10月25日

 

深圳市社区蚊虫防治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社区蚊虫防治,预防登革热、疟疾、乙型脑炎等蚊媒传染病的发生流行,保障市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家、省有关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加强蚊虫防治,消除蚊虫危害,是全体市民的共同义务,一切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各社区工作站在市、区、街道爱卫办的组织领导下,由一名副站长负责蚊虫防治工作,具体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四条 社区蚊虫防治经费,公共环境由区政府负责,其它环境由单位、住户自行负责。所需经费纳入政府、单位财政计划,按年度列支。

  第五条 在社区内的一切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各行各业,都有责任和义务落实蚊虫防治措施,做好蚊虫防治工作。

  第六条 社区范围内的蚊虫防治工作应达到下列标准:

  (一)居民住宅、单位内外环境的一切积水,社区范围的一切水体,蚊幼或蛹的阳性率低于3%;

  (二)特殊场所白天人诱蚊30分钟,平均每人诱获成蚊数低于1只;

  (三)防蚊设施完好,室内外环境整洁。

  第七条 社区工作站的责任如下:

  (一)执行市、区街道蚊虫防治计划,社区内蚊虫防治达到规定标准;

  (二)组织检查、督促和协调单位、住户落实蚊虫防治措施;

  (三)组织实施公共环境蚊虫防治;

  (四)考评专业公司蚊虫防治质量;

  (五)经常开展蚊虫防治知识宣传教育。

  第八条 单位、住户的责任如下:

  (一)安装并维护好防蚊闸,地下管网系统密闭,防蚊设施完善。

  (二)一切空置盆罐应倒放,排水沟渠、反梁应经常清疏,不积水。提倡用粗沙或小石米种植水生植物。

  (三)由专业公司实施红线范围内的蚊虫防治。

  (四)经常保持室内外环境整洁卫生。

  第九条 专业公司的责任如下:

  (一)按照蚊虫防治技术要求,提供专业、优质服务;

  (二)治理好服务区域内的蚊虫孳生环境;

  (三)管理好服务区域的防蚊闸、防蚊贴及其它防蚊设施;

  (四)服务区域的蚊虫密度达到规定标准。

  第十条 本市社区蚊虫防治统一实施以下防治措施:

  (一)社区范围实行区域性防治。

  (二)社区蚊虫防治应坚持“治本清源,综合防治”的原则。

  (三)每年在4月、9月间,全面检查维护防蚊闸、防蚊贴及其它防蚊设施一次,整治蚊虫孳生地一次。无法彻底整治的蚊虫孳生地实施药物控制。

  (四)每月的10日、20日、30日,检查处理蚊虫孳生环境一次。

  (五)每年4-7月和9-11月的蚊虫繁殖高峰期间,应加强蚊虫密度的控制工作。

  (六)专业公司依据防治质量优胜劣汰。

  第十一条 蚊虫防治工作成绩优异的社区,各级政府及管理部门应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的社区工作站,整改时间一般为30天,社区卫生基础设施不完善的,可延至一个高峰期。经整改仍达不到标准的,应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的专业公司、整改期限20天,经整改仍达不到标准的,应终止合同。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的单位、住户,整改时间10天。经整改仍达不到标准的,可按《广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广东省除“四害”管理规定》、《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有关条款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