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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市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实施办法

广东省肇庆市人民政府印发《肇庆市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肇庆市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建设局反映。
肇庆市人民政府
○○八年九月九日
肇庆市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肇庆市城市房屋的白蚁防治行为,有效控制白蚁危害,保证城市房屋使用安全,根据建设部《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0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关联资料:部委规章共1部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肇庆市范围内城市房屋的白蚁防治管理。
  本办法所称的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是指对新建、改建、扩建、装饰装修等房屋的白蚁预防和对原有房屋的白蚁检查与灭治的管理。
  凡本市新建、改建、扩建、装饰装修的房屋必须实施白蚁预防处理。


  第三条 肇庆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是负责本市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监督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具体实施。市财政、规划、工商、物价、公安等部门及市行政服务中心依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协同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本办法的实施工作。


  第四条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五条 政府鼓励开展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科学研究,推广应用新药物、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

 

第二章 白蚁防治单位和人员管理


  第六条 设立白蚁防治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
  (二)有固定的办公地点和场所;
  (三)有3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
  (四)有生物、药物检测和建筑工程等专业的专职技术人员。


  第七条 从事白蚁防治的单位,应当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机构备案手续。
  在肇庆市城区从事城市房屋白蚁防治活动的白蚁防治单位,应向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机构备案。
  在肇庆市所属县(市)从事城市房屋白蚁防治活动的白蚁防治单位,应向当地的县一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机构备案。
  白蚁防治单位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机构备案时,应提交符合第六条条件的有关证明资料和工商营业执照。


  第八条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协助、指导白蚁防治的行业组织定期开展技能培训,加强从业人员的培训教育。

 

第三章 白蚁预防管理


  第九条 建设项目依法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将白蚁预防工程列入基本建设项目内容,在项目设计时,将白蚁预防计划列入设计文件,并把白蚁预防费用列入工程概预算,作为招投标文件中的一个项目内容。
  城市新建设房屋的白蚁防治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改建、扩建、装饰装修及对原有房屋等的白蚁检查与灭治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供需双方自行约定。


  第十条 建设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与白蚁防治单位签订《白蚁预防合同》,并在10日内向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合同备案手续。
  《白蚁预防合同》中应当载明防治范围、防治费用、质量标准、验收办法、包治期限、定期回访、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白蚁预防范围应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所限定的建设项目及核准的建筑设计图纸为依据。
  新建、改建、扩建房屋《白蚁预防合同》白蚁预防包治期限不得低于15年;装饰装修房屋《白蚁预防合同》白蚁预防包治期限一般不应低于5年。白蚁预防包治期限自工程交付使用之日起计算。


  第十一条 在房屋白蚁预防范围内,应当先进行原有蚁患的检查和灭治,在确认达到灭治效果后方可开展预防处理。


  第十二条 已进行白蚁预防处理投入使用的房屋建筑,在《白蚁预防合同》有效期内进行装饰、装修或修缮时,其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房屋管理单位应及时与白蚁防治单位签订补充合同,对装饰、装修或修缮部分进行预防处理。


  第十三条 经过白蚁预防和灭治的房屋,在《白蚁预防合同》规定的包治期限内发生蚁害的,承担白蚁防治的白蚁防治单位应当无偿进行灭治。


  第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进行商品房销(预)售时,应当向市、县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购房人出具该项目经备案的《白蚁预防合同》,向购房人提供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中必须包括白蚁预防质量保证的内容。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在办理《房地产权证书》或《商品房权属证书》时,应当向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该项目经备案的《白蚁预防合同》和《白蚁防治工程竣工报告》。
  下列建设项目经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可不作白蚁预防处理:
  (一)常年生产杀虫药剂的车间;
  (二)使用年限在二年以内,到期拆除的临时性简易房屋、工棚等。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房屋所有人、房屋使用人以及房屋管理单位均负有维护整个白蚁防御体系有效性和完整性的责任。当下列可能降低整个防御体系效果直至失效的情况发生之前,应当先与白蚁防治单位联系,共同商议额外的预防措施并及时施工:
  (一)与下部结构接触的土壤被物理性破坏(如建花园、草坪、修排水沟、铺设地下电缆或者被动物挖掘破坏);
  (二)搭建与建筑物接触的未经白蚁预防处理的附属物,包括停车房、杂物房、棚架、楼梯等;
  (三)原室外地坪被填高或降低;
  (四)改建室内原来经过药物处理的结构;
  (五)将已受白蚁危害的物品搬入或带入建筑物,或将易受白蚁危害的物品堆放于建筑物的外墙。

 

第四章 白蚁灭治管理


  第十七条 原有房屋和超过白蚁预防包治期限的房屋发生蚁害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房屋管理单位应当委托白蚁防治单位及时进行灭治,并签定《白蚁灭治合同》,防止蚁害加重和扩散。
  《白蚁灭治合同》白蚁灭治包治期限一般不应低于3年。


  第十八条 除有约定外,白蚁灭治费用由房屋所有人承担。房屋所有人拒不进行灭治的,白蚁灭治费用可以先由房屋使用人垫支,冲减房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