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服务热线:

    0755-25727402

  • 详情

    ABOUT THE ASSOCIATION

深圳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有偿服务机构备案工作的公告

各有关单位:

     根据《广东省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167号,以下简称《规定》)及《转发广东省卫生厅关于规范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有偿服务机构备案工作的通知》(粤爱卫办[2012]26号)的要求,经研究,定于2012年4月15日起,在我市组织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有偿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服务机构)备案工作,为切实做好备案工作,规范备案行为,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备案对象
    在县级(区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依法领取营业执照或者变更经营范围的服务机构,在我市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有偿服务业务前,需向深圳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爱卫办)备案。异地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有偿服务的本省或省外机构,在首次承接业务前,应向市爱卫办备案。

    二、备案项目
    鼠、蚊、蝇、蟑螂、蚤类等病媒生物的预防控制。

    三、备案期限
    服务机构在领取营业执照或者变更经营范围后10个工作日内向市爱卫办备案。

    四、备案程序
    (一)资料提交。
    服务机构向市爱卫办办理备案手续,并提交如下材料: 
    1.广东省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有偿服务机构备案表(详见附件1,网上下载填写);
    2.服务机构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明、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3.服务机构经营场所房产证或租赁合同复印件(服务机构经营场所必须与营业执照上的注册地址一致,如提交租赁合同,必须为经过政府出租屋主管部门备案的正规合同); 
    4.经营场所、库房位置图、平面图; 
    5.专用药物与器械清单; 
    6.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培训合格证明; 
    7.服务机构管理制度(含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操作规程); 
    8.开展病媒生物防制需要的其它资料; 
    9.服务机构所在地爱卫部门出具的备案证明或业务能力评价意见(此项在办理异地备案才需提供);
    10.广东省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有偿服务机构备案资料核实证明(详见附件2,此证明由区级爱卫部门出具,申请单位申报备案前,必须先将申请资料中第3、4、5、7项资料提前向服务机构办公场所所在地的区爱卫办提请核实,由区爱卫办核实无误后出具《广东省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有偿服务机构备案资料核实证明》)。
    11.以上所有资料的电子扫描文档光盘,扫描要求为PDF格式,灰度,扫描精度不小于200DPI。

    (二)资料受理及办理流程。
    各区爱卫办要按照辖区管理的原则,对于营业执照注册地址在辖区内的服务机构,严格按照要求做好服务机构相关备案资料的核实工作,对于服务机构提交的备案资料,必须实地查验,经核实无误的,由各区爱卫办出具资料属实证明文件(详见附件3)后由服务机构连同其它备案资料一同提交市爱卫办办理备案工作。
    市爱卫办的受理备案申请资料工作,分为现场书面申报和网上申报两个途径:
    1:现场书面申报:申请企业按要求准备书面资料及电子扫描文档光盘→交由市行政服务大厅市城管局办事窗口受理资料→办事窗口工作人员按资料清单核对资料齐全后,对服务机构出具《备案资料接收凭证》;对资料提交不全或有明显错误的,不受理申请资料,但应当出具《备案资料补正通知书》,符合规定的,应当出具《备案受理通知书》→窗口工作人员将符合规定的申请资料提交市爱卫办审核→市爱卫办审核通过→出具《广东省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有偿服务机构备案书》→通知申请人自行到市行政服务大厅市城管局办事窗口领取《广东省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有偿服务机构备案书》。
    2:网上申报:申请企业按规定填写申请表,登陆市城管局网站,上传申报资料原件的电子扫描文档,完成网上申报→网上受理后,深圳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网上审核资料(如申报资料与要求不符,市爱卫办网上出具《备案资料补正通知书》,申请单位须2个工作日内网上补齐资料)→市爱卫办网上审核资料通过,则网上出具《备案受理通知书》→市爱卫办5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工作,并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凭“网上申报号”及有效证件自行到“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市城市管理局办事窗口”,带齐申报资料原件核对,资料核对无误后领取《广东省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有偿服务机构备案书》。

   (三)备案登记。
    市爱卫办对备案服务机构所提交的材料进行核实,对材料符合规定要求的,办理备案手续,并发出《广东省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有偿服务机构备案书》。对材料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书面通知备案单位并说明理由。

    (四)备案变更。
    服务机构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于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五)备案撤销。
    已完成备案的服务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备案机关可以撤销备案: 
    1.服务机构注销工商登记,或因服务机构违法经营,被主管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 
    2.备案机关收到司法机关因为服务机构违法经营而作出的关于撤销备案的司法建议书。 
    3.服务机构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造成重大影响的,3年内不接受再次备案的申请。
    4.服务机构申请撤销备案并经备案机关同意的。 
    5.其他需要撤销备案的情形。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