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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白蚁防治工作的通知

珠规建房〔201630

 

各有关单位:

我市是广东省确定的白蚁危害高发需要重点防治的地区之一,为切实减少白蚁危害,根据住建部《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0号)和《广东省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关于切实加强我省白蚁防治管理工作的通知》的有关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加强房屋白蚁防治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装饰装修造价30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上的民用、工业房屋建筑工程,均应根据广东省建设厅《新建房屋白蚁预防技术规程》(DBJ/T15-26-2000)规定进行白蚁预防处理。

使用年限在3年以内的临时建筑以及常年生产杀虫药剂的厂房是否进行白蚁预防处理由建设单位自行确定。

二、建设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参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白蚁预防合同示范文本,与具有白蚁防治资格的单位签订白蚁预防合同。

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时,应同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白蚁预防合同原件进行备案。

三、凡在珠海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白蚁防治活动的单位(包括外来白蚁防治单位),应在开展白蚁防治活动之前向市白蚁防治行业协会进行登记备案。白蚁防治单位应当如实填写《珠海市白蚁防治单位登记表》(详见附件),并按照要求提交相关材料进行登记。

市白蚁防治协会应定期向社会公布已备案的白蚁防治企业名单,供建设单位选择。

白蚁防治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白蚁防治质量保证体系,诚信经营,反对恶性竞争影响防治工程质量。

鼓励开展房屋白蚁防治科学研究及技术交流,推广应用新药物、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

四、白蚁防治单位应当符合建设部令第130号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具有有效工商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包含白蚁防治业务。不符合上述规定的白蚁防治单位不得从事房屋白蚁防治活动。

五、白蚁预防合同应当载明防治范围、防治费用、质量标准、验收方法、包治期限、定期回访、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白蚁预防包治期限不得低于15年,包治期限自白蚁预防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使用之日起计算。白蚁预防包治期限内,已经销售的商品房屋或建设单位与房屋权属人不一致的或建设单位已经解散的,白蚁预防合同约定的包治服务产生的权利转由房屋权属人享有。

六、白蚁预防工程的施工过程及质量的监督由建设单位或建设单位委托的监理单位负责。建设单位委托监理单位负责的,双方应在监理委托合同当中予以明确。

白蚁预防工程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纳入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范围。

七、白蚁预防工程施工应当符合广东省《新建房屋白蚁预防技术规程》(DBJ/T15-26-2000)规定,施工记录、隐蔽验收、竣工验收应当使用广东省《新建房屋白蚁预防技术规程》(DBJ/T15-26-2000)附录及附表的相关示范文本格式。

白蚁防治单位进入施工现场进行白蚁预防工程施工应当接受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测部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部门的监督指导,现场施工人员应是具有相应资质的技术人员,使用的药剂应是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生产的药剂。

白蚁防治单位应当建立药剂进出领料制度,药剂必须专仓储存、专人管理。

其他施工单位在白蚁预防工程范围内进行施工应当符合《新建房屋白蚁预防技术规程》(DBJ/T15-26-2000)规定。

八、商品房屋建设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向业主提供的《住宅质量保证书》应包括白蚁预防质量保证方面的内容。

九、原有房屋以及超过白蚁预防包治期限的房屋发生蚁害的,房屋权属人、使用人或者房屋管理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白蚁防治资格的单位进行灭治。房屋权属人、使用人以及房屋管理单位应当配合白蚁防治单位进行白蚁的检查和灭治工作。

十、白蚁预防工程实行政府指导价,具体标准参照广东省物价局及广东省建设厅《关于白蚁防治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价[2002]370号)的规定。

十一、建设单位和白蚁防治企业违反上述相关规定,由市、区各级建设主管部门的建筑市场管理、工程验收及质量安全管理、房地产市场监管单位按规定查处。

十二、本规则自20169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914日。《关于加强白蚁防治工作的通知》(珠建房[2005]156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请严格遵照执行。

 

附件:珠海市白蚁防治单位登记表(略)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201684
消息来源:http://zwgk.zhuhai.gov.cn/ZH00/201609/t20160930_14032025.html